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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成都军区联勤部 【颁布日期】:2007-1-23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7]19号 【执行日期】:2007-1-23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成都军区联勤部
川劳社办[2007]19号
【字体:  
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军区驻川部队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且列入无军籍退休退职移交安置计划并通过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档的军队退休退职职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余额和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或按月发给本人,在基本养老金发放完结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对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退职年龄,且符合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民发[2005]135号文件规定退休退职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办理养老关系中断手续,对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冻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退职年龄,列入移交安置计划并经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档通过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职工达到法定退休退职年龄后,因各种原因,未能移交民政部门安置,可从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之日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缴纳滞纳金。
  对尚未参加当地养老保险,且符合移交民政部门安置条件的军队职工,可不再参加当地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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