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登录 用户名: 密码: 登录 | 开始登录 登陆|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4-11-24
【法律文号】:穗劳险字[1994]第11号 【执行日期】:1994-12-1
广州市劳动局
穗劳险字[1994]第11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
  为适应本市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要将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保险待遇的办法,改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计发”的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4]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对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计发办法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病假待遇
  1. 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含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给;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2. 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单位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法律套餐会员阅读全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