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 为适应本市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要将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保险待遇的办法,改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计发”的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4]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对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计发办法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病假待遇 1. 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含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给;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2. 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单位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