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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科技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2-8
【法律文号】:川财企〔2007〕4号 【执行日期】:2007-2-8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科技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财企〔2007〕4号
【字体: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研发人员对非职务技术成果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二、企业要不断健全完善工资收入激励分配制度,提高研发人员收入中奖励所占比重。对为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研发人员,应实施一次性重奖;对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应积极按有关规定为其申报相关的政府人才奖励。
  为鼓励企业职工自主创新行为,增强职工自主创新积极性,企业要实行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工资制度。对岗位职责不太明确,任务量不够稳定的科技岗位,可按照研发人员承担的科技项目确定其工资,实行项目工资制。
  三、企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个人用于折股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得非法干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和评估结果。
  四、企业对关键研发人员实行股权出售激励政策时,股权出售的价格系数应当综合考虑经过审计的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和未来收益折现等因素,由专家进行评审。
  五、高新技术企业在实行股权奖励和按一定价格系数出售股权的激励政策时,不得单独使用股权奖励政策,必须结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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