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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6-5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7〕90号 【执行日期】:2007-7-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就发〔2007〕90号
【字体:  
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了确保《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47号)顺利执行,现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弹性)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再次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条件。

   1、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见附件1);

   2、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3、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二)再次申请、审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交验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填写《(再次)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2)。

   2、社保所受理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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