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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6-10-20
【法律文号】:闽劳社文[2006]352号
【执行日期】:2006-10-20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总工会
闽劳社文[2006]352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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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公安局、总工会:
现将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2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检查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本次检查活动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会同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统一对专项检查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检查活动方案,确定检查重点,明确目标任务,充实检查人员,落实工作责任。
同时,各地要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及时报导各地专项检查活动的进展、各地典型案例及专项检查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等情况,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检查
各地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过程中要纠建并举,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变相压低工资标准的行为予以坚决纠正。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在今年底前普遍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已经建立的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要着力推进重点监控制度。结合专项检查,对2006年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实行重点监察,同时确定本级2007年度劳动保障重点监控监控名单。落实欠薪投诉处理常设制度,在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做到24小时均有专人值守,对投诉举报案件要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
三、加大处罚力度,落实劳动保障重大违法案件公布制度
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重大违法案件公布制度,今年底前各地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其中对恶意欠薪行为在全省范围内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用人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认真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完善劳动保障应急预案,做好农民工欠薪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和完善敏感快捷有效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建立顺畅及时的信息传递和情况报告渠道,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时,必须迅速作出反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工作意见,并报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避免造成更大的事态影响。
五、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按照《通知》部署,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要依托已建立的坚决纠正清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小组会同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在专项检查期间,省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省总工会将联合组成督查小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进行督查。
六、及时报送专项检查进展情况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应会同建设、公安、工会于专项检查各阶段向省劳动保障厅劳动监察处上报下列书面材料:
(一)于2006年12月5日前汇总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有关数据,包括用人单位户数、自查涉及职工人数及其中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
(二)于2006年12月20日、2007年1月10日、2007年2月5日分三次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并附阶段情况统计表(见《通知》附表)的形式上报。
(三)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向社会公布的欠薪企业名单(见附表)上报;
(四)于2007年2月9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表(见《通知》附表)上报。
专项检查期间,各地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
附1:福建省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名单(
见表
)
附2:向社会公布的欠薪企业名单(
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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