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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9-20
【法律文号】:闽劳社函[2006]337号 【执行日期】:2006-9-20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函[2006]337号
【字体:  
关于职工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原固定职工在临近退休时单方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南劳社[2006]综20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企业职工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但职工至今仍在企业工作,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精神,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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