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6-12-7 |
| 【法律文号】:闽劳社函[2006]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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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6-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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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函[2006]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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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用人单位终止与工伤职工续存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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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劳力[2006]435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295号)第三条 规定,用人单位终止与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等级工伤职工续存事实劳动关系的,除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按解除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伤职工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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