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2005年、2006年分别从当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的办法和水平。2005年、2006年分别以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上年本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各年度的具体调整水平为: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见表)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见表) 四、省级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 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半发给。 五、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交纳本次调整范围。上述人员将参照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予以调整。 六、本次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中央属行业单位由省级解决。其余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和各市从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如各市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级调剂解决。 七、纳入省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福州市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相应待遇调整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所在地设区市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相应待遇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意见应于2006年10月20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从安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2005年、2006年待遇调整工作应于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政府应于2006年10月底前将待遇调整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05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见表) 2、2005年中央属行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见表) 3、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见表) 4、2006年中央属行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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