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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3-9
【法律文号】:闽劳社文[2006]54号 【执行日期】:2006-3-9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文[2006]54号
【字体:  
关于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女工人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和采取各种形式灵活就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问题,劳动保障部已有规定,鉴于这部分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龄偏大,再就业难等因素,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和以各种形式灵活就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和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明确如下:
  对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实行“界定对象、两条通道、自主选择、平稳过渡”的办法。即: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女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和以各种形式灵活就业并在养老保险缴费窗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选择50周岁时退休或55周岁时退休。本通知下达后到达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和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文规定,退休时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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