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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5-19
【法律文号】:闽劳社文[2006]109号 【执行日期】:2006-5-19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文[2006]109号
【字体: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请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近年来,由于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关系列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由此而引发的来信来访增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也十分关注,今年我省“两会”上,这类问题的提案不断增加。为了进一步明确这方面的政策,现请示如下:
  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问题。目前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有关政策规定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参照执行。但对非公有制企业尚无明确的政策规定。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一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建议明确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与国有企业一样按工作岗位来区分退休年龄。
  二、关于农民合同制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对农民合同制女职工的退休年龄规定为年满55周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农民合同制女职工有的在50岁前转为城镇户口,要求50周岁办理退休。建议农民合同制女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转为城镇户口的可以与城镇女职工一样按岗位来区分退休年龄。
  以上请示,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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