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0号)和《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的精神,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在认真测算、多方案论证的基础上经李川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修改,提出2005-2007年我省(不含厦门,下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初步方案。现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情况汇报如下,请审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情况 (一)制定方案把握的原则 经研究,总体上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把握: 1、普调方案的对象范围与调整办法,严格按照劳、财两部文件的规定执行; 2、具体调整水平的确定,既把握劳、财两部规定的原则要求,又应注意结合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整体偏低的现状和资金支出与基金收支情况的把握(具体测算详见附表); 3、调整时,注意执行好“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等适当倾斜”规定精神。 (二)调整水平、调整对象及主要情况分析 在认真研究测算的基础上,我省2005-2007年三年调整总水平拟按215元确定(其中205元用于普调,10元用于特殊人群增调)。具体方案如下: 1、普调部分 (1)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底前已退休人员按月人均35元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即以上年月人均养老金606元为基数、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8.6%的67%确定,月人均调整35元。 (2)从2006年7月1日起,对2005年底前已退休人员按月人均90元增加基本养老金。即以上年月人均养老金637元(含我省2005年已调整的31元)为基数、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5%的105%确定,月人均调整100元,其中当年月人均普调90元;另外月人均拿出10元用于三类适当倾斜群体人员的增发。 (3)从2007年7月1日起,对2006年底前已退休人员按月人均80元增加基本养老金。即以上年月人均养老金637元为基数、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5%的83%确定,月人均调整80元。 2、适当倾斜群体增发部分 适当倾斜增发对象的确定,在按规定解决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问题的同时,兼顾解决目前我省反映较突出的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两类特殊群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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