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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5-6-6
【法律文号】:穗劳险字[1995]第006号 【执行日期】:1995-7-1
广州市劳动局
穗劳险字[1995]第006号
【字体:  
关于委托各区劳动局核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的通知

  各区劳动局:
  为适应企业走向市场经济需要和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促进职工流动,加快核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费前的连续工龄的工作,现决定委托各区劳动局核定部分职工的连续工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核定职工连续工龄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行政工作,关系到职工的长远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区劳动局要以高度责任做好这项工作,并指定劳动局主管工资保险福利的行政部门(下称“审核工龄部门”)负责。
  二、 在核定工作中,各区必须统一按市有关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和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规定。在核定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须提交市劳动局裁定。
  三、 核定人员范围: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含挂靠企业)的固定职工;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国有、集体单位辞退或辞职后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社会失业人员。
  四、 各区劳动局须根据市劳动局《关于核定职工连续工龄的通知》(穗劳险字[1994]013号)审核连续工龄,并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 在职人员
  1. 用人单位按市规定为其领购《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下称《劳动手册》)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 用人单位将个人缴费情况填写在《劳动手册》“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栏目中。
  3. 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劳动局购买《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下称《审核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4. 在职人员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先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政策核查结果填入《审核表》有关栏目和《劳动手册》“视同缴费的连续工龄”栏目中,盖上单位公章。符合国家规定的折算工龄,由单位另填在同栏中的空白地方。
  5. 区劳动局审核工龄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核查情况,按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政策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填入《审核表》和《劳动手册》有关栏目中,并在《审核表》“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栏目中的左边盖上区劳动局工资保险福利主管行政部门公章,负责人在“审核人”栏目中签名。
  6. 区劳动局审核连续工龄的部门职工核定好连续工龄的《劳动手册》和《审核表》送市劳动局复核盖章。《审核表》由区劳动局、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职工个人档案各存一份。
  (二) 失业人员
  1. 对要求审核连续工龄的失业人员,由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其核发《劳动手册》手续,并将失业人员档案编号填写在《劳动手册》“学历变更情况”栏目中。
  2. 失业人员将《劳动手册》送区劳动局审核工龄部门,并如实填写《审核表》一式三份,表中有关单位填写的栏目不填。
  3. 区劳动局审核工龄部门根据其区档案材料,按有关政策核定其连续工龄。
  如失业人员档案中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资料的,区劳动局审核工龄部门要将其个人交费情况及个人养老保险号码转填在《劳动手册》有关栏目中。
  4. 区劳动局审核工龄部门将审核好连续工龄的《劳动手册》和《审核表》,送市劳动局复核盖章。
  5. 失业人员的《劳动手册》如未有个人养老保险电脑号码,应送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编码。
  五、《劳动手册》、《审核表》由各区统一到市劳动局购买。
  六、各区劳动局审核工龄部门可在手续费中提取80%作为业务经费开支。
  五、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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