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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10-13
【法律文号】:闽劳社函[2006]370号 【执行日期】:2006-10-13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函[2006]370号
【字体: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中涉及省属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省国资委《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中涉及省属企业的有关问题的建议意见》收悉,根据省领导的指示精神,我厅就国资委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多次专题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决策时参考。
  一、省国资委提出机关事业社保与企业社保并轨的建议,原则符合改革方向,但国家就此问题的总体制度安排尚未最后明确。从这些单位和人员实际情况分析,特别是前几年涉及科研、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改制实践看,在总体政策框架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轻易“并轨”,时机和条件都不成熟。实际上,近几年我省已进行了一些改革尝试,对原执行加发一次性补贴办法,在待遇水平上高于企业养老保险、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但政策发挥的效应不大。
  二、认真贯彻执行好省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精神,对原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省属企业单位,做好比照新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已参保单位社保缴费基数工作。
  比照新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社保缴费基数的已参保单位,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应按工资总额缴费。原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省属企业单位,比照新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比照标准后,仍应按工资总额进行社保缴费。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省政府闽政[199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间政办[2002]112号文件明确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现行的规定为准。工资总额低于比照标准的,按比照标准作为缴费基数。二是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要求。同由于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替代率已经高达90%以上,按工资总额缴费才能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关系。三是按工资总额缴费问题,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意见是一致的。
  2、应确定比照标准基数。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是依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省国资委提出不再确定缴费基数,就无法计发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按其他的方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又缺乏政策依据。
  3、比照后新晋升职务、职称的人员不再进行比照调整。省属企业比照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比照标准后,实际上工资实行以岗定薪,岗位实行聘任制。建议2006年6月30日后新晋升职务、职称的人员不再进行比照调整,其聘任后的实际增资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这与省国资委提出的建议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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