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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10-8
【法律文号】:闽劳社函[2006]372号 【执行日期】:2006-10-8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函[2006]372号
【字体: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问题的复函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单位不在我市的下岗失业人员是否享受我市社保补贴的请示》(榕劳力[2006]322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6]26号)精神,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2007年底)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因此,你市反映的部分原单位在外地、失业后户口迁到你市,且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到你市,并在你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应按上述规定享受你市的社保补贴待遇,由其本人向你市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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