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 贵办转来的文件办理通知单(收文编号:200653035)悉,我厅高度重视,立即与省财政厅、省委编办进地协商,并根据协商情况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函》(以下简称《意见函》)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省委编办提出要在《意见函》中增加“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养老保险问题”的条款予以来纳,并加入《意见函》第四条 。 二、省财政厅提出在《意见函》中重申闽劳社[2006]36号第22条有关规定的建议。从近几年实际执行中确有难度,经多次与省财政厅社保处协商,省财政厅仍坚持其观点。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关于档案寄存在各类人才市场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问题。1996年经省人事厅同意,省机关事业社保局在海峡人才市场开设养老保险代办点。开办之初,海峡人才市场代办养老保险依据闽政[1994]1号规定对“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寄存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以及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统一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海峡人才市场经办人员更换频繁、工作交接不到位、工作随意性较大,特别是缴费标准不统一,在代办养老保险工作中极不规范,2002年底开始,省劳动保障厅就多次责成海峡人才市场暂停代办业务,并对已经办理养老保险的人员情况进行清理整顿。清理过程中,部分人员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情绪激动,反映激烈,上访不断,影响极大。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出发,根据闽委办发[2002]11号文件有关精神,经研究,将海峡人才市场后继续缴费的人员和原在国家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档案寄存在海峡人才市场后继续缴费的人员。从目前运行的情况看,只有1/3执行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影响面不大,且参保人员可以接受。 2、关于改制企业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问题。2002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闽劳社[2002]36号文出台后,包括财政厅原下属的华兴会计事务所等10家已在省机关事业社保局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中介机构反响较大,并多次上访。为此,在多次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劳动保障厅根据闽委办发[2002]11号第三条 关于“改制前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办理。改制新增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台闽劳社文[2004]289号对36号文件进行调整:“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可申请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样做,完全符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闽委办发[2002]11号文件精神。 3、关于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2004年省劳动保障厅根据省政府闽政[2004]9号文第十三条 “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在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委托的养老保险代办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其中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凡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自愿改为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仍由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对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一次性补贴”的规定,省劳动保障厅出台了闽劳社文[2004]282号,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也根据文件精神开设个人缴费窗口缴费,允许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实行“两条通道”选择。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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