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局 |
【颁布日期】:1995-7-7 |
| 【法律文号】:穗劳险字[1995]第010号(已失效)
|
【执行日期】:1995-7-7 |
|
广州市劳动局
穗劳险字[1995]第010号(已失效)
|
![]() |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和主管局(总公司),各统筹单位: 现将在一九九五年七月至一九九六年六月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和新办法待遇的增幅控制数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 旧办法的标准工资在上期调整后的基础上(即25%),今期调整提高15%,并以此为基数计发退休费。 二、 新办法待遇高于旧办法待遇的,增幅最高控制为17%;低于旧办法待遇的给予保留。 三、 各县级市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结合本地情况给予调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