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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5-29
【法律文号】:闽劳社函[2006]166号 【执行日期】:2006-5-29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函[2006]166号
【字体:  
关于伤残鉴定收费执行情况和核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省物价局: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劳动伤残鉴定收费标准通知》(闽价[2003]服278号)在我省执行三年来,统一了收费标准,促进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开展;有效地保障了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行省、市两级鉴定工作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随制度建设的不断健全,职工的维权意识增强,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重大伤残,疑难案例有所增加,据不完全统计,两年时间里,全省共受理完成劳动能力鉴定13330例,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矛盾也逐步显现出来。当前,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1、收费执行不正常。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性质确定与机构设置、职能相矛盾。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将部分行政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财综[2002]14号)精神,我省劳动伤残鉴定破费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这与国务统《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所确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性质、鉴定机构设置的职能是矛盾的,省编办的劳动能力鉴定性质、鉴定机构设置和职能是矛盾的,省编办在批复设立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中,明确为事业编制,经费由财政核拨;主要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各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设置相对滞后,由于转经营服务性收费,财政不再允许使用行政事业收据,税务部门又因非独立法人机构设置不能办理税务发票,因鉴定收费票据问题未能落实,鉴定收费执行不正常。部分设区市鉴定通过税务部门协调解决税务发票的,也存在缴纳税收的同时,还得按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扣除财政上缴部分后合理返还使用,造成鉴定成本的加大。据向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省、市了解,劳动能力鉴定都没有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鉴定收费仍然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收费标准偏低。贵局《关于重新核定劳动伤残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服278号)全省劳动伤残鉴定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例260元;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2005年6月,《关于延长劳动伤残鉴定收费标准试行期的通知》(闽价[2005]服310号)回复,同意我厅试行期延长一年的申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要求,每次鉴定必须由3名或5名医学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鉴定专家小组才能开展鉴定工作,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的门类多,医疗专业分科细;同时《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完成的规定时限短,要求高,实际每次专家小组鉴定的案例较难以完全按同一类伤残集中开展鉴定,一次鉴定能完成的例数不多,单个鉴定的情形增多,成本投入增大。目前我省鉴定收费标准,与鉴定性质相似的医疗事故鉴定收费3500元/例/省级,2000元/例/市级,司法鉴定收费500元/例相差较大,与外省鉴定收费差别也较大,工伤鉴定工作开展较好的广东省,省级是按工伤保险基金的2%提取鉴定工作经费,广州市按每人每次350元收费,较好地保障了鉴定工作的开展。从试行三年来各设区市鉴定工作反映的情况看,我省的鉴定收费标准还属偏低,未能完全适应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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