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局 |
【颁布日期】:1995-7-18 |
| 【法律文号】:穗劳险字[1995]第011号(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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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5-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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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
穗劳险字[1995]第011号(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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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市直各单位,各社会劳动保险部门: 现将一九九五年七月至一九九六年六月企业职工有关保险待遇计发基数调整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作为计算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工伤护理费、抚恤费、优抚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除退休费外)基数的一九九四年市属职工平均工资为8164元,月平均工资为680元。 二、 各县级市自行公布上年度本县级市市属职工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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