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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12-12
【法律文号】:闽劳社函[2006]469号 【执行日期】:2006-12-12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函[2006]469号
【字体:  
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复函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2006年10月18日《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请示》(泉劳社[2006] 264号)悉,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商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答复如下:
  根据1993年7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第117号)第二条 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劳部发[1993]244号《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 对《条例》第二条 第(二)项中的“保险”应包括的内容作出解释,即“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按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应当认定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1999年1月22日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三条 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机关限期缴纳……。根据此款规定,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既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 第七条 对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规定,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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