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局、总公司劳动处: 为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3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公安医院等8家定点医疗机构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本通知自2007年8月13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协议名单
1、北京市公安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1110006),因不能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任务,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2、中央党校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 08110037),因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合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3、北京市海淀区结核病防治所(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8154002),因不能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任务,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4、北京市朝阳区洼里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5110039),因不能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任务,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5、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北京万杰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5110065),因不能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任务,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6、城镇新安里东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编码:24162026),因机构被注销,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7、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14110008),因与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合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8、北京市平谷区第二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26110002),因不能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任务,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