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超起付标准——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30%; 5001元——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40%; 10001元——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0%。 20001元以上,进入大病统筹保险,由大病统筹保险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支付比例为: 成年人大病统筹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3、经鉴定为特殊病种(九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治疗慢性病的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根据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不同门诊补助起付标准和可补助比例进行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补助,具体为: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起付标准 补助比例 三级医院 600元 20% 二级医院 500元 40% 一级医院(含以下) 100元 50% 一个医保年度内一名参保对象累计发生的单个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多个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为300元。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标准为: 超起付标准——5000元部分,基金支付50%; 5001元——10000元,基金支付55%; 10001元——20000元,基金支付60%; 20001元以上——最高限额,基金支付65%。 (二)一个医保年度内,因疾病住院医疗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一个医保年度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进入大病统筹保险,由大病统筹保险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支付比例为: 未成年人大病统筹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三)学生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因自身责任由自己承担的门诊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按80%的比例报销,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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