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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7-8-10
【法律文号】:劳社〔2007〕38号 【执行日期】:2007-8-10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劳社〔2007〕38号
【字体:  
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农委、扶贫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农民工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工培训工作,现就统筹做好我省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工作协调机制
  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农民工工作专题会议关于要整合培训资源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农委、扶贫办、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民工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农民工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制度,统一协调各部门的培训工作机构,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做好本地区的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统一制定本地区农民工培训计划
  各地应根据每年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计划、以及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统一的农民工培训计划,协同组织实施,分工组织生源,协调安排培训班次,努力使培训对象各有侧重,培训资源相互补充,培训内容各有特色。
  三、互相认可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
  各地在确定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时,要共同协商,互相认可。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认定的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后,挂“安徽省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牌匾,对各地“阳光办”已认定的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以及“安徽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凡愿意加挂“安徽省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牌匾的,可以加挂,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四、统筹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
  各地应按照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计划、“雨露计划”的要求,分部门组织落实各主管部门分配的培训任务。为了提高培训的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在“阳光工程”计划、“雨露计划”培训对象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在组织落实、安排教学计划、组织生源、安排培训班次等方面搞好结合,努力使培训时间更加紧凑,在培训内容上更加充实,以使农村劳动力得到更高层次的技能培训。“阳光工程”计划、“雨露计划”的培训教材在原渠道的基础上,各地还要积极引进或自编一些适合农民工特点的技能培训教材。
  五、使用好三项培训补贴资金
  统筹农民工培训工作,遵循“资金用途标准不变、原管理办法不变、各主管部门分别审核、拨付”的原则。为充分调动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提高农民工培训的质量,各地可以在“阳光工程”计划、“雨露计划”培训对象不变的前提下,将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补贴资金与上述两项培训补贴资金叠加使用,分项列算。叠加使用的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时间长、技术含量高的培训。培训班每结束一期,即由经劳动保障、农业、扶贫办三部门分别审核后(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联合审核),按不同资金来源报财政部门审定,由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渠道拨付至培训机构。各地要针对安徽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劳动力市场急需和企业用工需求,结合各类工种(专业)培训成本,制定不同工种(专业)培训补贴标准。对于一些技术含量要求高、培训时间长的工种(专业),可适当提高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在培训期间,还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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