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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8-7
【法律文号】:内劳社办字[2007]175号 【执行日期】:2007-8-7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劳社办字[2007]175号
【字体: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经费使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劳动保障局、各行业企业、各大职业院校: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内党办发[2007]4号)精神,行业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应承当主体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提出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提出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指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加快培养行业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要协调和整合行业内中小企业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指导行业培训中心或技工学校开展针对性培训。
   为保证高级能人才培养,行业企业要落实好职工教育经费,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制定培训经费使用办法。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同时企业要制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企业提取的50%以上的培训经费应用于技能劳动者培训,其中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经费应不少于技能培训经费的60%,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要随企业效益的提高逐年增加。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项目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技能劳动者培训经费,并列入项目预算。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教育培训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重点企业要重点跟踪监控。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具体办法由各地区自行制定)。
   企业应当鼓励职工学习新技能和新技术,职工经单位同意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应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助费。各盟市劳动保障局要督促检查本地区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经费使用情况,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在四季度对部分盟市将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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