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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7-4-29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7]33号 【执行日期】:2007-4-29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川劳社办[2007]33号
【字体:  
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的条件、协议内容和协议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在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经办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既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的合理需要,又要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要提高协议签订率,在2007年底前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签订率达到100%。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完善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办法。工伤职工符合出院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出院手续,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经经办机构同意转往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
  三、各地劳动保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相关工作。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劳动保障、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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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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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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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用支付渠道的复函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工伤人员退休后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改按工伤保险政策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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