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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4-3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7]30号 【执行日期】:2007-4-3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7]30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8 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新标准的实施工作。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旧标准的修订与完善,更加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并与现行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各地要正确领会新标准制定指导思想和原则,认真组织鉴定工作人员和鉴定专家、医检医生学习掌握新标准,确保新标准的准确运用。
  二、切实做好新标准实施的准备工作。各地要对新旧标准变动可能涉及的已鉴定工伤人员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复查鉴定做好相关预案准备。要结合《工伤保险条例》颁布4周年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鉴定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在全面掌握新旧标准衔接政策的基础上,准确答复单位和工伤职工的政策咨询,为新旧标准的平稳衔接创造良好条件 。
  三、妥善处理新旧标准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在新旧标准过渡期间,要严格按照已有的鉴定工作程序开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转。要随时注意收集和掌握新标准具体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化解矛盾,切实维护鉴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旧标准过渡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原有关规定与劳社部发[2007]8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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