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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颁布日期】:2007-6-21
【法律文号】:沪医保〔2007〕113号 【执行日期】:2007-6-21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沪医保〔2007〕113号
【字体:  
对享受城保养老退休待遇而未享受城保医保退休待遇的征地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为解决享受城保养老退休待遇而未享受城保医保退休待遇的征地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问题,按照2007年6月13日第14次局务会议精神,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已享受城保养老退休待遇的征地人员,其曾经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退休时可以通过补缴费,享受城保医保退休待遇。
   二、上述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照《关于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等从业人员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3〕38号)和我局2003年11月10日下发的《关于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处理,一次性补足应缴差额部分。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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