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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3-28
【法律文号】:晋劳社厅发[2007]28号 【执行日期】:2007-3-28
山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晋劳社厅发[2007]28号
【字体:  
山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适龄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根据省委第九次党代会 “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晋发[2006]13号)、《山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晋新农办[2006]1号)和《山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组关于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工作推进意见》(晋新农[2007]1号)的要求,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现就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为依托,适龄农民(18—59周岁)为重点,缴费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协调、与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与保障待遇相挂钩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按照我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统一规划和进度要求,到“十一五”末在全省新农村初步建立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体系,适龄农民参保率达到20%。其中,城郊型、工矿型新农村80%以上的适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传统农区型新农村60%以上的适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三、筹资标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应坚持农民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适度补贴的原则(一般不低于筹资标准的5%—10%)。城郊型、工矿型新农村,可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其他新农村,可参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四、保障水平。凡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适龄农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经办机构按积累总额除以平均余命确定,为其按月发放养老金。
  五、基金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以及养老金发放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安全增值。各级农保基金管理及经办机构要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站在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进度要求、分年实施、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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