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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7-5
【法律文号】:(晋劳社厅发[2007]80号) 【执行日期】:2007-7-5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晋劳社厅发[2007]80号)
【字体:  
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02年以来,各市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工作中,普遍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办法,成功使一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为了继续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
  各级各部门都要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认识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性,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并通过政府给予补贴的办法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一)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由于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形成空缺的后勤服务岗位,都要留出一定比例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上述办法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凡政府投资或政府扶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产生的服务性岗位,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三)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街道、社区要通过扩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发保安、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看管维护、治安巡逻、计生协管、城市交通协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等后勤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全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四)对上述(二)、(三)款公益性岗位中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由政府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岗位补贴,并按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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