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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税局 山西省地税局 山西省工商局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颁布日期】:2007-7-20
【法律文号】:(晋劳社厅发[2007]84号) 【执行日期】:2007-7-20
山西省劳动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税局 山西省地税局 山西省工商局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晋劳社厅发[2007]84号)
【字体:  
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五、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扶持政策
  各地要进一步扩大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把现有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充分运用到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上。对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参照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商贸型、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参照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从事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或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六、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免费提供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确保在7个工作日内为其提供一次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劳务输出等工作,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服务补贴。对初次就业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免费为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七、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各地要把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紧密结合起来,将消除零就业家庭作为充分就业社区建设的目标。各地要建立动态监控制度,对现有零就业家庭建立登记台帐,及时掌握其就业援助情况;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及时调整和更新基础资料,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已就业的零就业家庭定期进行回访,实施跟踪服务,帮助提高就业的稳定性。
  八、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
  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衔接工作。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和“低保”待遇的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将他们尽快组织到就业准备之中;对享受“低保”的零就业家庭,其成员就业后六个月内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通过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逐步减少享受“低保”和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
  九、加强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把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作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制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要保证一个月内有一名家庭成员就业。对承诺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引发社会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强零就业家庭基础管理,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落实就业补助政策,及时拨付各项财政补贴;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积极落实零就业家庭就业相关扶持政策,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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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分工方案》的通知
·关于解决全省企业军转干部社会保险和再就业问题的通知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定岗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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