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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7-16
【法律文号】:(晋劳社厅发[2007]78号) 【执行日期】:2007-7-16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晋劳社厅发[2007]78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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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职业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实施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全面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现就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各级鉴定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服务重点
  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其服务重点如下。
  (一)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和省属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为全省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
  (二)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三)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围绕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工作重点和服务范围开展工作,并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
  全国统考的新职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职业院校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加强职业院校鉴定机构的建设
  为加快建立职业院校“双证书”制度,方便院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建所的原则,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
  (一)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在校生规模在4000人以上的高等职业院校,只要其主体专业在同类院校中优势明显,且具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可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在本院校设立相应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所。    
  (二)职业院校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所长原则上由院校行政主管负责人担任。
  (三)各职业院校要加大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建设力度,尽快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鉴定考核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及相应设施等,配备相应素质、数量的工作人员。
  (四)职业院校的鉴定所,在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下,首先要负责本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同时,要发挥资源优势,积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形成院校加社会的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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