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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8-17
【法律文号】:(鲁政发〔2007〕52号) 【执行日期】:2007-8-17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2007〕52号)
【字体: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一)改革企业工资形成机制。
  1.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级各类企业都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的方式,依法确定本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逐步改革“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行政管理办法,从2008年起劳动保障、财政和国资监管部门不再审核、审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企业落实”的原则,广泛发动,积极推动,立足企业,务求实效,达到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企业和职工利益互利共赢的目的。劳动保障、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团,培育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人员队伍,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十一五”期间全省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企业都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认真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制度。企业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在当地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会同财政、国资部门对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相关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
  (二)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1.各类企业均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除因效益下降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适当降低工资外,都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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