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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8-17
【法律文号】:(鲁政发〔2007〕52号) 【执行日期】:2007-8-17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2007〕52号)
【字体: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五)健全完善预防企业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
  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2号),确保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并杜绝发生新的拖欠。有困难但基本能够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尽快补发拖欠的工资;企业无力解决的,企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负责依法解决其工资拖欠问题。对解决拖欠工资不力、影响全省工作任务完成甚至引发影响稳定的群体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等长效机制。对长期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职工要及时纳入城市低保或失业保险,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合理规范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入分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一)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问题。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关系到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全社会起着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改革,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入水平,既要立足企业生产发展实际,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又要与基本国情、省情相适应。各级政府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通盘考虑,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地制定国有企业分配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监控指导、出资人监管落实的工资管理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工资改革。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及中央驻鲁企业,下同)分配制度。
  1.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本地区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促进国有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发挥国有企业规范分配秩序、尊重劳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示范带动作用。
  2.适当控制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平均工资按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人数计算,下同);对当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增长要进行严格控制。
  3.合理调节国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下同)与职工的分配关系。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要与企业效益、规模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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