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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8-17
【法律文号】:(鲁政发〔2007〕52号) 【执行日期】:2007-8-17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2007〕52号)
【字体: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几年来,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职工工资逐年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当前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不健全、秩序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收入过高、增长过快,企业普通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工资差距过大;部分企业职工工资没有随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工资水平偏低且增长缓慢,有的企业还存在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等侵害职工权益问题。全省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份额偏低,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这种状况影响了部分职工的生活,制约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也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的要求,以及《劳动法》、《公司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基本制度,引导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正常、合理、稳定地增加职工工资,是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和省九次党代会“富民强省”战略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各级政府要以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为统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刻认识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兼顾发展经济和公平分配的关系,加快建立完善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工资确定与正常增长机制。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工资适度增长。以公平促发展,以发展促安定,以安定促和谐。企业要充分认识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努力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使广大职工能够及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规范企业分配秩序,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职工平等参与、企业民主分配、政府监控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工资指导线为依据、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决定方式,兼顾效率和公平、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逐步健全劳资共决、兼顾并重、调高保低、同工同酬、公平公正的企业工资分配的机制,依法规范企业分配行为,理顺分配关系,引导企业在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职工工资。
  (一)改革企业工资形成机制。
  1.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级各类企业都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的方式,依法确定本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逐步改革“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行政管理办法,从2008年起劳动保障、财政和国资监管部门不再审核、审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企业落实”的原则,广泛发动,积极推动,立足企业,务求实效,达到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企业和职工利益互利共赢的目的。劳动保障、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团,培育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人员队伍,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十一五”期间全省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企业都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认真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制度。企业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在当地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会同财政、国资部门对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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