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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9-12-2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字体:  
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一、证券回购业务
    (一)会计科目
    1.增设“1151买入返售证券”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买入的证券。
    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其他成员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卖出该批证券,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差价收入的业务。
    (2)公司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买入某种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返售到期的买入返售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占用的金额。
    2.增设“2147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取得的款项。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其他成员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买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时期内资金使用权的业务。
    (2)公司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卖出某种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购回到期的卖出回购证券时,按所购回证券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与所购回证券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
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卖出尚未回购的证券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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