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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2-3-2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字体:  
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保险分公司,上海、天津市市>工程管理局:
    去年3月,陕西省铜川市矿务局霍尚华同志给国务院领导同志写信,反映陕西地区汽车驾驶员出车需要携带的证>多达22种,其中全国性的10多种,造成上路检查多、汽车行路难,建议予以整顿。李鹏总理批示:“交通部门和公安部共同整顿乱收费,克>行业不正之风。”为了维
护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进行,现就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多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的批示精神,加强证>管理,对管理中存在的乱收费和查验证>名目繁多的问题,要结合治理“三乱”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下决心进行整顿,其中属于以部门、地方文件为依据的要修改。
    二、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本着力求精简、改进工作、有利管理、方便运输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减少上路检查,防止助长不正之风,造成行车难。
    (一)继续保留的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通部门将车辆购置附加费证、营运证、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合并成的道路运输证;保险公司核发的机动车保险证。
    (二)为便于识别,减少拦车检查,公安机关可设置年检合格标志(将废气排放、灭火器等列入机动车年度检验内容),交通部门可设置养路费缴讫标志,税务部门可设置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粘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不再核发证>。
    上述标志的式样全国统一,由各主管部门制定。
    (三)在一定地区、一定时间使用的临时性标志,如各种准许通行证、市区准许停车证等,适用于少数车辆,需要使用时显示在车辆前挡风玻璃上,一般不长期固定粘贴。
    
    
    运输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物品,如危险品、进口商品和烟草制品等,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四)驾驶证、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是驾驶员行车时必带的证>。凡已投保的车辆,驾驶员在行车时,还须随车携带机动车保险证。
    三、各主管部门在办理各种证二、标志时,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这方面的管理业务工作,必要时可以通过联合办公的形式提高工作效率,以方便司机在较短的时间内办理好证二、标志。
    本通知从1992年6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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