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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7-7-1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字体:  
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设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鉴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全国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
    (二)对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提交的疑难病例组织鉴定;
    (三)受理法院委托进行诊断鉴定的病例;
    (四)承办卫生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下设职业中毒、尘肺病、物理因素及职业性眼、耳、鼻、喉疾病、放射病四个专业诊断鉴定组。
    国家鉴定委员会设立专家技术顾问组,聘请国内在职业病领域有权>性的资深专家担任顾问委员。专家技术顾问组对各专业诊断鉴定组的工作进行咨询和指导。根据需要,顾问委员应邀参加专业鉴定组的鉴定活动。
    国家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在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第四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4名,分别由卫生、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和挂靠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担任;设秘书长1名、秘书2名。各专业诊断鉴定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由有权>的技术专家担任。
    第五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专业诊断鉴定组组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国家鉴定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讨论、决定国家鉴定委员会休会期间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六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由卫生部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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