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和研究工作,保护工人身体健康,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业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院(所)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为广大职工群众业务,为生产业务的观点,积极完成职业病防治和科研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工业交通部门的职业病防治院(所),也适用于劳动卫生研究所、卫生防疫站的劳动卫生科和工业卫生研究所。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院(所)是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进行职业病防治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卫生事业单位,是职业病防治与研究工作的技术指导中心。 第五条 职业病防治院(所)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工业生产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治与研究工作,并指导地、市开展业务技术工作。 第六条 各级职业病防治和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 1.省、市、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所) (一)负责组织本地区厂矿企业劳动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新工人就业前体检和职业病普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工作; (三)开展劳动卫生、职业病、卫生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科学研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