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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颁布日期】:1999-11-2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字体: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新核定开展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根据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业务清理整顿的安排,经征求有关省市外经贸委(厅、局)意见,我部重新核定了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遵循的原则
    (一)凡近几年在经营中未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对台方针>策、在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经营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不服从协调的公司,不再核准其经营资格;
    (二)凡不具备经营条件或经营规模小的公司(年外派对台远洋渔工不足100名),不再核准其经营资格;
    (三)凡不具备对对台远洋渔工劳务进行系统培训能力,或达不到此项工作要求的地区,原则上不核定经营公司;
    (四)核定经营公司优先考虑公司所在地区从事远洋捕鱼生产和业绩突出的企业。
    二、重新核定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名单(见附>)
    三、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须严格遵守我部有关规定,>从外经贸部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的管理、协调,不得在台湾渔轮停泊点经营对台远洋渔工劳务业务
    今后,在不突破已核定的各地区总量前提下,我部将对经营公司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对于不遵守国家规定、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在经营管理中未能做好渔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以及发生重大事>不及时妥善处理的公司,我部将随时取消其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经营权。
  
          附>:开展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名单

    中央公司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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