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 根据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发展的需要,为实行分类管理,规范经营,维护经营秩序,外经贸部决定对所有已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经营范围进行重新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依据 (一)企业具有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资质证书; (二)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业务的业绩; (三)企业的专业实力(包括企业的资产、经营状况、拥有的专业人员等); (四)企业守法守规情况。 二、核定办法 对具有技术资质证书的企业,主要依据其资质证书核定;对无技术资质证书的企业,主要依据其业绩和专业实力核定。 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核定 (一)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赋予全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二)具有工程施工一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赋予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三)不具有一级资质证书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赋予全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1、近三年在国外实施过3个以上、不同行业、单项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2、企业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小于80%; 3、拥有不少于60名的工程预算、报价和管理人员。其中,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5人,并有15名以上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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