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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颁布日期】:1993-4-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字体: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向塞班岛陈氏企业派遣制衣劳务管理的通知

    第十二条   事  假
    乙方劳务人员由于家庭不幸和其他原因,经甲乙双方同意,可请紧急事假。其回国费用由乙方劳务人员自理,事假期间甲方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   辞退、延聘、调回
    乙方劳务人员若严重违纪,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予以辞退。被辞退的劳务人员回国费用自理。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另派替换劳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若甲方需延长乙方劳务人员的业务期限或轮换乙方劳务人员,应在业务期间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商告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延长。
    延期后的原劳务人员的工资标准应在原工资标准上至少增加百分之十,并享受一个月的有薪探亲假,其回国探亲返往机票由甲方负担。若其愿意放弃探亲休假,则由甲方给予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回国单程机票费用的补偿。
    若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缩短个别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劳务人员的义务
    乙方劳务人员应遵守北马里亚纳联邦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应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从工作安排。
    乙方劳务人员不能参与同本人身份不相符的任何活动,不能泄露甲方的业务秘密,并且不能接受其他任何单位的招聘,不擅自辞退本合同规定的工作。
    甲方应保证乙方劳务人员的安全,为乙方劳务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以外的正常活动,并尊重乙方劳务人员的生活习惯和对工作、生产、生活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不  可  抗  拒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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