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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颁布日期】:1999-4-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
    5.其他需要的申报材料。
    (三)外经窗口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对县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外经权。
    对地(市)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仅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具体申请条件为:
    1.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地(市)外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所在地地(市)国民生产总值沿海地区须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须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应达到50亿元人民币;
    2.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要求。
    3.通过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从事外派劳务业务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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