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前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的营业额不少于200万美元,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100人; 5.必须是国有企业。 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四)对外劳务经营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不再审批单纯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但对自有船只总吨位10万吨以上,自有船员1000人以上,申请前两年年均外派船员不少于100人,并设有船员培训基地的大型航运企业,可赋予与航运业相关的对外劳务经营权。 申请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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