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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颁布日期】:1999-4-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5.资信证明(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五)外经公司子公司
    资格条件:
    主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中央部委或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5年以上,申请前两年年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外派劳务人员超过500名;
    2.子公司年营业额超过3000万美元,与母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清>;
    3.子公司须具有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六)外贸公司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专业外贸公司,可同时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最近两年外贸500强的名次和出口额);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七)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外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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