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条件: 凡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业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暂不赋予非机电行业生产企业外经权 。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海关出具的近年出口额的证明和出口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八)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集团母公司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集团有关行业的对外承包和劳务业务;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凡具有一级工程资质的,可单独申请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具备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能力的成员企业,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 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业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申报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集团的介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3.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复印>); 4.相关资质证书(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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