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凡属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经批准均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业务。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3.重点联系企业的批准文件; 4.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加强对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企业的管理 (一)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1.获得经营权之日起,连续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营业额不足10万美元; 2.不服从外经贸主管部门、商会、协会和驻外机构协调; 3.承揽到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设计、咨询、勘测项目后,不参与投资和管理,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不顾自身条件和实力,对外盲目承揽项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经营秩序; 5.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1—3年。 6.不服从或逃避国家监管,违反国家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 (二)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暂停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1年的行政处罚: 1.连续三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营业额不足10万美元; 2.以排挤我国其它经营者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签订对外承包劳务业务合同,或在业主(中介机构、雇主)已与国内其它经营者签订合同后降低报价; 3.擅自进入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对外承包劳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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