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揽到对外承包劳务项目后因不参与管理或管理不善对外造成重大失误或恶性事>; 5.违反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规定,扰乱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秩序,对国家、企业或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6.假冒或擅自使用国内其它经营者的名称、资质或业绩,向境外经营者提供虚假资质、资格证明或材料; 7.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 8.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在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后,1年内还款额未达到借款总额20%的。 (三)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撤销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1.在经营活动中严重损害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2.严重扰乱对外承包劳务经营秩序; 3.严重违反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规定; 4.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在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后,2年内还款额未达到借款总额50%的; 5.与外商签订虚假合同蒙骗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 (四)经审查,确已丧失经营能力的公司,注销其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五)已获得外经权的企业,通过改制改组要求划转经营权的,须先期落实其所借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的债务责任,否则不予批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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