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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2-6-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字体:  
民政部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局: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精神,结合民>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 决定按同行业标准来确定民>福利企业提前退休工种。凡是直接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劳动的福利企业工人,可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
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 第(二)项的规定办理退休,具体可参照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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