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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颁布日期】:1989-7-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字体: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局:
    经人事部、财政部同意,凡民>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均可享受相当于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特教补贴费。现将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民>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望你们抓紧和本省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
厅(局)联系,贯彻执行。
    附>:民>部《关于申请民>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待遇的函》(略)
  
          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
    (人薪发[1989]2号1989年6月3日)
    民>部:
    你部《关于申请民>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待遇的函》( 〔1989〕民福函第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部门儿童福利机构与教育部门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相似,为了鼓励在儿童福利机构工作的职工长期从事这项工作,同意你部意见,在上述机构工作的教职工中,除教师继续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提高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
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国工改〔1985〕 52号)的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特教补贴费外,其他在编正式职工自本文下达之月起也可享受相同的特教补贴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原有资金>道解决。他们调离儿童福利机构时,特教补贴费即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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