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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1-4-2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字体: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二、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调整的有关文件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构成有了变化,现将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的项目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批准离休、退休的军队干部死亡后,按以下项目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军队离休干部包括:
    (一)离休时的工资;
    (二)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按总参、总二、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23 元生活补贴费(即将原来中央军委[1985]8号文件规定的30元生活补贴费减发7元);
    (四)按总二、总后[1988]>传字第6号通知规定, 随在职干部工资结构调整而增加的工资待遇即团职以下(含团职)30元,师职35元,军职以上(含军职)40元;
    (五)按总参、总二、总后(1990)后联字第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和军龄薪金。军队退休干部包括:
    (一) 退休时全额工资;
    (二)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按中央军委[1985]8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
    (四)按总参、总二、总后[1990]后联字第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和军龄薪金。
    二、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批准离休退休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
    (一)离休时的工资或退休时的全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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