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二、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二、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171号和[1981]39号文件的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当年剩余月份的各项经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民>部门根据实际接收人数,编列经费预算上报财政 部、民>? 浚俗己笥刹普肯虏?列入地方预算支出。为便于地方管理使用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保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及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一、离休费 1.军队离休干部离休金包括:离休干部的工资、生活补贴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发放),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工资补贴费。 2.军队离体干部的其它费用包括:按照规定发给离休干部的报装费、交通费、洗理费、护理费、公勤费(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特需费、福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医疗费(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探亲路费、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二、退休费 1.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比例发给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生活补贴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发放)。 2.军队退休干部的其它经费包括:冬季取暖补贴费、医疗费、福利费、护理费、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残疾抚恤金,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民>部、财政部发布的《民>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经费 1.直接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事业编制人员的个人经费。 2.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 3.车辆经费包括:购置费(含附加费)、维修费、油料费、养路费、保险费等。 4.房屋修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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